刑期计算
根据判决类型与实际服期,地方或州政府将决定服刑人的释放日期。
良好行为奖励刑期
具备假释资格的良好行为奖励(GCA)刑期适用于:
- 1995年1月1日之前犯下的重罪
- 2008年7月1日之前犯下的轻罪
若服刑人收到一项有效刑期或多个符合假释资格且总刑期超过12个月的GCA判决,VADOC将计算其酌情假释资格、强制假释释放时间以及良好行为释放时间。
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所犯的轻罪不具备假释审查资格,且除非与其他弗吉尼亚州刑期合并执行,否则VADOC不会对其进行计算。
GCA刑期可按每服刑30日获得0至30日的良好行为积分,具体速率取决于服刑人所处的计分等级。有关良好行为奖励分级系统的详细信息,请参阅《弗吉尼亚州法典》第§53.1-198条及第§53.1-202条规定。
减刑积分刑期
减刑积分(Earned Sentence Credit,ESC)刑期适用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所犯下的重罪。一般而言,此类刑期不符合酌情或强制假释资格。然而,2020年修法后,根据《弗吉尼亚州法典》第§53.1-165.1条B与E款规定,特定ESC刑期予以假释资格。
若服刑人具有超过12个月的有效ESC刑期,VADOC将计算其释放日期。ESC刑期的减刑积分数额依原罪行或缓刑违规的罪行以及《弗吉尼亚州法典》第§53.1-202.3条规定计算。
第一级减刑积分
根据《弗吉尼亚州法典》第§53.1-202.3条A:1-17 款所列之罪行,每服刑30日可获得0至4.5日的减刑积分,归类为第一级减刑积分(ESC-1)刑期。减刑速率取决于服刑人所属的计分等级。
第二级减刑积分
根据《弗吉尼亚州法典》第§53.1-202.3條B款规定,符合条件的判决可按每服刑30日获得0至15日的减刑积分,归类为第二级减刑积分(ESC-2)刑期。减刑速率取决于服刑人所属的计分等级。
有关减刑积分分类系统的更多详情,请参阅《弗吉尼亚洲法典》第§53.1-202.2条及第§53.1-202.4条规定。
释放日期计算
无论是GCA还是ESC,完成刑期所需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。每份记录皆具独特性,释放日期必须依据个别情况计算。
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:
- 在被VADOC接收前于监牢中度过的时间
- 判决类型
- 判决总刑期
- 服刑人所处的计分等级
- 服刑期间所受到的纪律违规处分
- 其他可能影响时间计算的活动
提交意见与关切事项
服刑人可将刑期计算相关查询寄送至:
Virgi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
ATTN: Correspondence Unit/Court & Legal Section
6900 Atmore Drive
Richmond, VA 23261